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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孝感市民政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18 15:47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孝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孝感市民政

                               2022年517

 

 

 

 

 

 

 

 

 

 

 

 

 

孝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精神,为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围绕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注重实效,强化监督。将提高审查实效作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中之重,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根据国务院《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初步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孝感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局牵头实施的,由局承办科室负责初步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工作机制政策制定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附件2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清理评估

(一)定期清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机构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梳理现行有效政策措施,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汇总并经主要领导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二)开展评估。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清理政策措施时,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一并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开展评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可以在出台政策措施时明确评估时限,并按时限要求开展评估。未明确评估时限的,起草机构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起草机构对适用《实施细则》“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邹巧琳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指派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抓好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督办与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由政策法规科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应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起草机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机构,依据国务院《意见》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局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牵头科室: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审查负责人:李谞敏

    联系电话:2877901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孝感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附件2       

孝感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
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
见(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审查结论(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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